【國有資產管理處】關于對進口設備進行檢查的通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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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 :【國有資產管理處】關于對進口設備進行檢查的通知
時間 :2009-02-2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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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令第179號規定,自2009年2月1日起,海關將加大對高校進口減免稅設備的監管力度。要求學校每年的第一季度,對處于監管期(設備進口5年)內的進口設備進行自查,并向海關提交《減免稅貨物使用狀況報告書》。海關將擇期對上述進口設備進行檢查,并對已過監管期進口設備保留有3年追溯稽查的權限。如自查報告與海關記錄或檢查不符,海關將依據規定對學校做出停止辦理進口減免稅業務的處罰。 根據海關要求及學校進一步規范國有資產管理的需要,請各有關單位對處于監管年限(自貨物進口放行之日起計算),即自2004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間購置、使用的進口減免稅設備進行自查,并認真填寫自查報告書(附后),內容務必真實、詳盡。請于2009年3月3日(星期二)前經單位行政一把手簽字蓋章后,交至國有資產管理處。聯系人:康芊,聯系電話:81353297。 附件:北京工商大學進口減免稅設備使用情況自查報告書 國有資產管理處
二零零九年二月二十三日